哈尔滨市建筑业协会

协会章程

( 2021年10月27日经哈尔滨市建筑业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哈尔滨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

称:HARB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RBCIA

第二条  本会是哈尔滨地区从事建筑业的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建筑设备安装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建筑施工相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及省驻哈尔滨市和外地进哈尔滨市的施工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社会组织。是在哈尔滨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充分发挥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作用,弘扬工匠精神,凝聚行业力量,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六道街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承办或参与组织实施企业信用评价;

(四)大力推进建筑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五)对各分支机构实行工作领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评定、推荐“优质工程”和“观摩工程”等相关工作,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等;

(六)协调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引导企业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加快企业改革步伐,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增强市场竞争力;

(八)发展同国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和交流,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编辑发行协会刊物,搞好协会网站建设,为政府和相关单位及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

(十)承办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和交办的事项;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社会团体、建筑业相关企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是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三)由协会会员管理部门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建议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获得本会的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会议形式,即可以是会场会议也可以召开网络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审议本会重大机构变革和人事安排方案,制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七)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推荐副会长、常务理事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提名推荐下一届会长人选;

(六)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经得会长同意提名副秘书长,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经会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领导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开展日常工作;

(六)受会长委托签署本会有关文件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有单位者除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7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电话:0451-51169716  15545050101邮箱:hjzhye@163.com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六道街39号